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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办理对象
经营性教育服务机构或企业法人

办事依据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5号令)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6号令)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
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粤教外〔2014〕1号)

办事条件
1.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3.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4.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5.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6.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7.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8.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9.通过地级或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初核。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式样附后);2.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广东省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上述需交验原件);4.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5.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9.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办事程序
1.申办单位为省级机构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其他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2.地级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初审, 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连同初审书面意见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未能通过初审或审核的申请材料,退还申办机构;3.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7月份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与省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认定书》;未获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机构,退回预交备用金。
受理部门及地点: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或农林下路72号

交通指南:地铁区庄站C出口、公交犀牛路口站或羊城晚报站
联系方式:020-3762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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